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张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民乐专利注册的常见问题

民乐专利注册的常见问题

作者:张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6 08:22:45

张掖商标注册是当前知识产权实施的热点工程,也是保护企业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优秀商标是企业的可移动式商标,所以你经常面对一个,谁的名字是我的注册商标比较好,个人还是公司?我想用我自己的名字登记。那么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两家公司在注册商标时提交的材料略有不同,但流程相同。很多人分不清个人姓名注册和公司名称注册的区别,他们的注册成功率也不一样?还是使用上有区别?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并无区别,其功能在法律意义上是相同的。但也有其他的区别。专利代理人个人不推荐企业自行申请。通过率和检索过程比较麻烦。更重要的是,没有经验,不知道如何写作,更容易通过。

1、人名商标比公司名商标更稳定。公司或者公司法人的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当相应变更商标;个人身份证一般不变,不需要变更商标,相对稳定。

2、这两个商标的所有权不同。商标在公司名下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注册商标没有专有权。如果公司撤销,商标将无效。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的,以个人名义使用的商标只属于个人。企业的设立或者注销对商标没有影响。

3、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讨论个人名字注册和公司名字注册的区别。

h先生是一家食品公司的专业经理。该公司推出了一种功能性食品,并在上面使用了T型标记。公司在这种食品上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使这种食品迅速家喻户晓,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段时间后,职业经理人h先生因为与公司大股东不和而离开了公司。该公司发现,该公司畅销商品的商标t是以H先生的名义注册的。h先生解释说,这个品牌是他创造和培育的。商标是他的知识产权。如果a公司想继续使用它,它必须支付巨额的商标使用费。公司怒不可遏地将h先生告上法庭,但h先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证明t商标是在a公司成立前申请的。a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向h先生支付费用,以公司的名义购买t商标。

从一个真实的故事。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那么在注册成功后,个人就是注册商标的专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商标。上述a公司败诉的原因是,他认为t商标是公司使用的,所以属于a公司,但他忘记了自己不是t商标的专利权人,h先生是一个花了很多钱买t商标的人。企业所有人必须重视企业的品牌,特别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权不像股权和公司财产那样敏感,但其潜在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如果a公司的所有者能够及时发现商标问题并加以纠正,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建议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立足实际,不要盲目追求个人或企业商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产品实物一件,也可以提供产品六面视图及立体图一份或六面及立体照片一式四份;

个人申请申请还需: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申请:执照复印件

专利每年都需交年费;

申请一件外观专利的费用是1500元(包第一年年费)。

专利使用期限是10年,10年过后,专利不在属于个人或公司拥有。专利权被授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专有使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专利树木人的专利技术。给予专利权这样的保护,可以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客观上促进社会在技术领域的进步和发展。不过,如果不对专利权在有效期上做一些限制,权利人可能会持久垄断专利技术。

这样不仅会妨碍他人正常、合理地使用该技术,还可能会形成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较高的市场价格的长期垄断,公众利益会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在其技术领域的进步和发展的同时,又有可能因专利权的长垄断而使其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因此出于对他人、社会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在保护专利权、满足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有必要在某些方面对专利权做些限制,如限定一定的专利权有效期。专利权有效期一旦届满,权利人不再垄断专利技术,他人对该技术的使用不再受任何限制。

张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要知道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不断增加,商标的驳回率也随之提高。而驳回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

一、不建议做驳回复审:

违反了《商标法》的基本规定,将一些法律明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识进行了注册,如: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一般不建议大家再浪费时间和金钱去做复审。

二、可以考虑驳回复审:

是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驳回复审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商标局与商评委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表现在:

1、商标局审查完全是根据递交的材料,不会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如果提驳回复审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的,商评委会考虑。

2、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商标局与商评委的标准也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而商评委考虑的方面会比较全。

3、商标审查的主观性较大,不同的审查员得出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基于商标审查的主观性,提商标驳回复审是有通过的机率的。

一个商标从递交申请到出审查结果,需要9-11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被驳回,再走下一个程序,又需要耽误9个多月的时间。到那时,企业浪费的就不仅仅是几千块钱的金钱成本,还有因为品牌长期无法投入宣传使用的时间成本,那真的就是得不偿失了。

建议:注册商标时找个靠谱的代理商;商标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态度来服务客户。时代在发展,互联网能突破的也仅仅是技术,而无法取代人的专业和经验,一家好的商标代理机构,只要前期做好商标查询工作,能大大提高张掖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而不用后期再费心费力的考虑去做驳回复审工作。


 

版权所有:张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