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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商标注册有禁忌吗?

作者:张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1 08:32:25

我们来看看食品专利申请的流程

一、提交食品专利申请书

申请书中要填写的内容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发明人和联系人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需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需要写明发明人,还要提供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提供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等事项。

二、提交食品专利权利要求书

如果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可以用产品组分清楚地定义,其权利要求可以按照组合物的表达方式撰写。如果仅组分还不足以清楚地定义产品,该产品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组分加上理化参数来限定;如果发明涉及的是饮食品产品结构、形状上的变化,其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形状特征来表征。

三、提交食品专利说明书摘要

申请食品专利还需要提交说明书摘要,简单介绍下申请的食品的工艺或处方及好处等。

提交完所有的材料之后,就开始进入到食品发明专利的审批阶段: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

张掖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手续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确定的原则

1、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4、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5、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在张掖商标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不仅可以避免造成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侵权,降低经营风险,还能及时发现商标抢注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商标查询的方法有哪些?

一、中心只对境内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查询商标,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查询商标种类为中文(含汉语拼音)、英文(字头)及其合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及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暂不予查询。

二、经商标局批准具有商标代理权的组织,可用传真、邮寄、直接递交计帐的形式查询商标。企业与个人只可采用直接交费方式查询商标。

三、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中心除开展普通查询外,还可办理加急商标查询:普通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第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加急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四十八小时(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不办理邮寄加急查询。

四、价格:(一)普通商标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外文商标每件100元;图形商标每件120元(暂不查询)。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费。组合型商标查询:如英文(含字母、字头)中文商标(注:指英文与中文无确定含义或含义不一致的商标),图形中文、图形英文商标(暂不查询),则按中文、外文商标两件计价收费。(二)为方便收费,境内的传真查询目前暂定加收20元传真费。

五、各商标代理组织的商标查询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商标局从各代理组织预交的商标费中定期划拨给中心。

六、中心统一制定商标查询单及查询报告书式,各代理组织按照该书式自行印制。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张掖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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