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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公司专利申请的相关规范
作者:张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7 08:01:05
长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原始显著性和嗣后显著性。从原始显著性看,长城商标由于其构成要素中的文字和图形均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较多地使用,似乎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将长城的文字和图案以及英文同义词组合在一起,张掖商标注册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却是原告独特的创意,并且在近20多年的使用中,由于原告的大量资金投入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原告所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使长城商标产生了足够的显著性。
在葡萄酒市场中,长城商标和葡萄酒的关系已经可以使消费者产生固定的联想,长城商标的区别和指代作用非常明显,其显著性已经无可争议地产生。在中国,有许多商标都是嗣后才获得显著性的,例如,中华、红旗,这些商标采用的也是公众熟知的标志性文字,但是由于在核定商品上注册的独特创意并且经持续使用,商标注册之后同样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认为长城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观点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知名度。
长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也是无可争议的,否则,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家商标局不会驳回200多个带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保护的实践表明,当一个商标被核准后在使用中,被以各种方式申请注册的情况越多,反过来证明该商标越是具有知名度,其被保护的记录越多也越能证明其知名度,其市场占有量越大也能够证明其知名度。而长城葡萄酒商标具有以上所有证明其知名度的要素,其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当然无可争辩,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考虑被侵权商标和涉嫌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
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比较不能脱离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否则这种比较就是机械和不科学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中对于显著性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具体的商标构成,一般需要分析每一个要素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影响,即在由多个文字或者文字和图案组合构成的商标中,需要进行显著性的分析。就本案而言,长城商标是由长城文字、长城图案和英文的GREATWALL所共同构成的,但是这三个要素均指向了长城,无论怎样看,其显著性都落在了长城上,所以在原告的长城商标的构成要素中,文字、图案和英文的作用几乎是相同的,长城文字因为读起来上口而显著性尤显突出。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也是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就两者的整体构成比较,具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嘉裕长城及图的构成要素中,显著点同样落在了长城上,无论从文字还是从图形,消费者联想到的还是长城而不是嘉裕,这也是无可争议的,被告对此也并不否认。而长城商标中,长城文字的显著性和市场联想性正是由原告创造的。如果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的行为被法律认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又一致,在市场中被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大,后使用包覆他人商标显著性要素构成商标的行为人无疑将免费利用在先获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破坏长城商标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的指代和联想功能。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判定商标的相似性应当考虑市场的知名度和商标的显著性,而不是仅就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考虑。北京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长城作为构成要素,将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上的混淆。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我们知道向专利局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并且需要专利局给予时间审查,然后公告,对于申请专利需要多长时间,具体我们来看下: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3~5年左右时间。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10个月左右时间。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8个月左右时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特许品牌属于商业标识的一种,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就区分作用而言特许品牌与注册商标并无实质差别。对于不法经营者而言,一般情形下知名的张掖商标注册保护较为充分,不法经营者较难以从使用相同商标的角度对商标权人进行直接侵权,但为了达到攀附商誉谋取利益的目的,不法经营者往往习惯寻求合法的权利外衣进行曲线侵权,规避、拖延法律制裁的时间及空间。
例如,不法经营者利用商标权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客体上的联结关系,将知名商标本身或者知名商标的显著部分作为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将知名商标本身或者知名商标的显著部分作为一项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再以上述具有合法形式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外观专利申请权证书作为权利基础申请备案特许品牌,从而为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打造了具有合法形式的权利外衣。
同时,由于版权局在著作权登记审查中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且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取得过程中亦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使得不法经营者在采用上述侵权手段中具有了较大的隐蔽性及弹性空间,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以下是笔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件之案情,因案件尚未有最终裁决,故仅就相关案情进行描述,如下:A商标是某行业的商标注册的知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品牌商誉,如同其他知名品牌所常常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一样,A品牌的商誉价值也被部分不法经营者所觊觎。
在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不法经营者也深知赤裸裸地使用与A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经营极可能会面临工商行政机关严厉的侵权处罚,经营风险较大,为了达到即攀附了A品牌商誉又可以逃避侵权打击的目的,不法经营者便采取了利用特许经营,备案特许品牌的形式。
如前所述,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著作权、专利等经营资源是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不法经营者既然不拥有A商标也不可能另行申请注册成功A商标,便将包含A商标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另有不法经营者将包含A商标的灯箱作为一项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再以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作为经营资源备案以A为内容的特许品牌,从而达到以特许品牌的合法形式使用A品牌进行商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此外,特许品牌备案信息通过商务部官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公众可以查询,但由于公众大多并不知晓特许品牌的备案性质,而往往误认为特许品牌是国家行政机会授予特许人的一项权利,从而对特许品牌产生较高的信任度,因此,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及蒙蔽性。
随着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被提到了一个全所未有的高度,张掖商标注册需求量迅速上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数量如雨后春笋,今天,小编来和大家聊聊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对大家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有哪些影响。
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也就是说,以往一个商标多类申请,现在只需要一份申请书就可以了。那么优缺点在哪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阐述:
一、新商标法优点
(一)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人,制作文件量大大减少,不需要重复制作每个类别的申请文件,大大加快了文件制备速度。
(二)对于拥有一标多类商标的公司,因为只有一张商标注册证,更便于管理、查询。
二、新商标法缺点
(一)因一标多类申请,只有一个商标注册号,所以当商标需要办理转让时,需要一起转让,并不能单独转让其中一个类别。这对有些商标投资人来说简直是致命的。
(二)还是一个商标注册号的问题,当其中一个类别商标发生驳回复审(未办理分割申请情况下)或被提出异议申请,其他类别商标也需要等待最后的审查结果后才会下发注册证,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拿证时间。
综上所述,一标多类虽然手续方便,但是广大申请人,还是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办理,避免注册成功后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品牌赢未来,企业品牌从注册商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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