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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作者:张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3 08:46:02

注册公司选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怎样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名称,字号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张掖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宜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棍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如果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虽然包含有一些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但是从商品实用功能角度来看不是主要的,而且其功能性特征的实现方式具有任意性,可以多种方式实现,则不应被排除在可注册为立体商标范围以外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三维标志比平面形象更加直观,对视觉产生的冲击效果更强,也便于消费者籍此辨认和选购商品,能够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可以作为张掖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就增加了三维标志。根据三维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可将立体商标分为典型的立体商标和特殊的立体商标。典型的立体商标是指那些能够在商品之外独立存在的立体造型,如麦当劳餐饮服务的小丑形象、肯德基餐饮服务的大叔形象、“海尔”产品销售现场摆放的两个小男孩形象。典型立体商标一般为服务商标。特殊立体商标是指和商品成为一体或是商品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产品外观设计,如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容器、包装等。

《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注册规定了三个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其一是“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例如,由商品的使用功能而决定的的形状;其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例如,为了使制造、运输、使用商品更为方便而设计的商品形状;其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里所说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主要是指具有能够影响到消费者消费心理的美学功能。

应该强调的是,对于上述三个条件有一个共同的限制,那就是”仅由“二字所限定的。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仅仅是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或者说“基本”是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才适用于限制性条件。如果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虽然包含有一些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但是从商品实用功能角度来看不是主要的,而且其功能性特征的实现方式具有任意性,可以多种方式实现,则不应被排除在可注册为立体商标范围以外。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拼“颜”时代的到来,大家在购买商品时除了关注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关注其外形美观。不管是商品的质量还是外形都能为公司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部分公司的负责人经常分不清商标和产品外观包装的区别,今天就来跟大家简单谈一谈。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公司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标记。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会有不同系列的产品。比如我们熟知的——农夫山泉,它就有不同的产品线:矿泉水,果汁类,运动型饮料,茶饮料以及维他命水。而且不同产品会打上不同产品线的商标。

所以,商标是区分产品来源的标记。但是毕竟商标只是包装中的一小部分。肯定有人就要问了,为什么申请商标时,不把整个包装注册商标呢?一方面,商标就是保护这个小标识,张掖商标注册不允许带上整个包装。另一方面,产品的商标一般是相对恒定的,而产品的包装却是会根据时代大众审美改变。一些混淆性的包装的产品,他们的商标明显不同,甚至都是合法注册的。但是仅仅商标不同,整个包装却相似的话,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为普通的消费者往往不太关心具体的商标,更多的时候是凭借包装来购买的。

可见,商标不同,如果包装也没有保护,必然会受到侵权的困扰。所以产品的外观包装,必需申请外观专利,以给产品更多的保护。外观侵权案件最出名的就是加多宝和王老吉的“红罐”之争。其实一直争的就是这个外观专利权。最终以王老吉胜诉而结束,这场受人瞩目的外观专利之争其意义远不止于胜负,最大的警醒就是中国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如果企业的新产品外形包装及时申请专利的话,就意味着其外观设计享有独占权。如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都会挑选一些新潮,外观精美的产品,设想一下,假如产品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消费者花重金购买了一个产品之后发现其他公司的产品里居然有外观包装设计一模一样的产品时,这将直接会影响到该品牌的口碑,造成销量的下滑。而且遇到这种抄袭情况发生时,却没有外观设计专利,甚至连告其他公司侵权的机会都没有,所以在产品设计出来准备销售或者展览前,就应该申请外观专利,避免造成企业的损失。对待知识产权问题,若临渴而掘井,往往大错已经铸成,悔之晚矣,企业应未雨绸缪,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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